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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建建川公司宁德项目部钢护筒加工场“4•25”一般事故调查组关于对该事故处理解决的建议和整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2 20:59:16 作者: 压瓦机

  2017年4月25日10时50分许, 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工业园区,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钢护筒加工场,发生一起1名从业人员晏六生(劳务人员)被吊起后在空中从夹具(又称:抱夹,一种钢质捆绑器材,每个最大承重量:5吨,下同)脱落的钢板砸中头部受伤,后经福鼎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格外的重视,成立了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钢护筒加工场“4·25”一般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形成了《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钢护筒加工场“4·2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缘由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解决的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现将调查组对该事故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整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抓紧落实。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017年4月25日10时50分许, 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工业园区,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钢护筒加工场,发生一起1名从业人员晏六生(劳务人员)被吊起后在空中从夹具(又称:抱夹,一种钢质捆绑器材,每个最大承重量:5吨,下同)脱落的钢板砸中头部受伤,后经福鼎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事故。

  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晏六生到岗时该项目经理部组织岗前教育培训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允许晏六生未经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晏六生安全法律意识不强,违章操作。未能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晏六生在钢护筒加工场来加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未佩戴安全帽、未取得吊装作业的司索、信号(指挥)等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对被吊的钢板进行上夹具 (司索),在没有检查是不是牢固的情况下,盲目指挥起吊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该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存在迟报行为。该公司对本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晏六生,男,48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蒙山乡芦家田村鹅塘9号,居民身份证号:719,生前系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经理部钢护筒加工场实施工程人员(劳务人员)。4月25日在钢护筒加工场来加工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未取得吊装作业司索、指挥等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钢板夹具操作不到位并盲目指挥起吊,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属于违章操作,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事故中已死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郑艺彬、男、53岁,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澳仔14号,居民身份证号:019,系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经理部经理,是该公司法定委托人及该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经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其未能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在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方强、男、32岁,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矿山村银田自然村16号,居民身份证号:016,系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事故发生时在广州)、安全培训等工作。2017年4月22日,晏六生到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经理部任职(劳务人员)时,方强组织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造成其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违章操作。方强对本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内部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函告市安办。

  福建建川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经理部今后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各类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各有关从业人员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等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并有效督促整改,确保生产安全。今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制度。

  太姥山镇人民政府今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该项目部施工工地加强监管,督促其认真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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